| 最高法發(fā)布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 |
| 2025年12月30日 12時05分 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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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馮家順)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批復共五條,明確當事人協議選擇“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為管轄連接點的,該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對于沒有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管轄協議無效。 批復明確,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系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無權通過管轄協議改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職權劃分。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屬于通過管轄協議排除專門管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批復還對管轄協議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guī)則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僅約定了管轄地域但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專門管轄、級別管轄等的規(guī)定,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管轄。 此外,批復明確了“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將圍繞管轄沖突易發(fā)、多發(fā)及管轄不明領域的其他重點問題,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編發(fā)指導性案例和入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等,不斷加強審判監(jiān)督指導,依法維護民事訴訟秩序,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梁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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